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財規〔2024〕10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農業機械化管理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結合我區實際,我們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24年12月3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自治區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區農機化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4〕6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財政廳關于自治區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補助及預算安排的用于提高農機化技術推廣服務效能、促進農機化發展、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等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實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會同農機中心對政策實施效果開展全面評價,視評價結果確定政策保留、調整或取消。符合事前績效評估要求的,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會同農機中心要按規定組織實施評估工作,并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
第四條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農機中心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分配、使用管理、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組織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審核自治區農機中心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資金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績效評價。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負責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政策制定、資金監管等,督促自治區農機中心落實相關政策并開展實施工作。
自治區農機中心負責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使用監督、績效評價等具體實施工作,研究提出分配建議方案,專項資金規劃和年度績效目標、工作計劃,牽頭向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報送任務計劃,會同自治區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組織、指導、推動和監督農機化生產發展項目實施、項目驗收和任務完成,做好專項資金管理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和績效信息公開等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撥付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市、縣(市、區)農業機械化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農機部門)負責項目編制申報、組織實施、審核驗收、專項資金管理、預算執行、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按要求在本市、縣(市、區)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欄等做好資金和項目有關情況的公開公示,自覺接受人大、審計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資金支出范圍
第六條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農機社會化服務、糖料蔗良法技術推廣補助、糖料蔗生產全程機械化示范基地建設、優勢特色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創新示范建設、新型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區域性水稻產業中心建設、畜禽水產養殖機械化、糧油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等支出方向,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支持農機化生產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七條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主要用于支持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方式實施。
第八條農機社會化服務支出主要用于對開展農機作業服務的農機化服務組織及個人進行補助。
補助對象:在全區開展水稻、大豆、玉米、糖料蔗等糧油糖主要農作物及水果、蔬菜、藥材等優勢特色農產品機械化作業服務的組織和個人。
補貼方式:先服務后補助,直補到卡(賬)。
第九條糖料蔗良法技術推廣補助支出主要用于糖料蔗機械化生產作業環節的補貼及制糖企業收購機收蔗的獎補。
補助對象:糖料蔗種植主體,開展糖料蔗機械化作業服務組織和個人,包括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和個人,廣西區內收購機收蔗的制糖企業。
補貼方式:實行先作業后補貼,直補到卡(賬)。
第十條糖料蔗生產全程機械化示范基地建設支出主要用于為實現糖料蔗生產全程機械化示范基地、高效機收所必需的各類費用。
補助對象:全區從事糖料蔗生產服務、科研的單位、個人。
第十一條優勢特色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創新示范建設支出主要用于為實現優勢特色農作物示范基地生產全程機械化所必需的各類費用。
補助對象:全區從事優勢特色農作物、農產品生產、科研的單位、個人。
第十二條區域性水稻產業中心建設支出主要用于水稻產業中心機械設備購置、廠房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技術培訓、專家聘請、項目驗收等。
補助對象:全區從事水稻生產、加工、科研的單位、個人。
第十三條新型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支出主要包括:農機專業合作社機棚庫建設補貼及新型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獎補。
(一)農機專業合作社機棚庫建設補貼主要用于補助廣西境內農機合作社自籌資金新建棚庫。
補助對象:全區自籌資金新建機棚庫的農機專業合作社。
補貼方式:先建后補,直補到卡(賬),同一機棚庫只能補貼一次。
(二)新型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獎補主要用于對建設達到補助條件的新型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給予獎補。
補助對象:全區依法經工商注冊登記的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包括農機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機社會化服務的農業公司或組織。
補貼方式:先評后補,直補到卡(賬)。
第十四條畜禽水產養殖機械化支出主要用于鼓勵和支持引進、研發、試驗、示范、推廣畜禽水產綠色高效養殖生產急需的機械設備與建設所需的附屬設施,適當補助標準化場舍改擴建、小型儀器設備購置等。
補助對象:全區從事畜禽水產養殖的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十五條其他農機化生產發展支出指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支持農機化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的項目,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農機中心商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及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樓堂館所建設、彌補經營性虧損、償還債務以及其他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與農業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七條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根據支出方向不同,采取因素法分配、項目法分配等不同分配方式。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要符合部門發展規劃,并適時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規劃、規定和國家農業農村部重點工作任務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對有明確補助標準、補助辦法以及任務量相關的支出項目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礎因素、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工作成效等。基礎因素包括農作物面積、產業產值、農機具數量等。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兩類,包括重大規劃任務、試點任務、重點工作實施任務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根據任務特點、政策目標等具體確定相應的具體因素和權重測算分配資金。工作成效主要依據績效評價結果、預算執行等資金管理情況、審計等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第十九條采用項目法分配的資金要遵循“規劃主導、競爭立項”的原則,并實行項目庫管理和“自主申報、縣市逐級審核、自治區組織評審”的流程。
(一)自治區農機中心根據每年工作安排適時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和要求的企業或者實施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及相關規定向所在縣(市、區)農機部門提交申請資料;縣(市、區)級農機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資料進行審查和實地核實,并將符合支持條件的項目向市級農機部門申報;市級農機部門按照申報指南等有關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和篩選后,確定擬推薦項目向自治區農機中心申報。申報單位對所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文件合法、合規性負責。
(二)自治區農機中心采用競爭立項的方式確定受支持項目。先由自治區農機中心對各地所申報的項目進行政策性、合規性審查進行初審,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結合農機化事業發展規劃及自治區黨委、政府工作要求等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對符合財政投資評審范圍的項目,按規定報送財政投資評審。自治區農機中心根據評審意見和自治區年度該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情況等因素確定擬補助項目名單并在網站上進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對于經過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提出年度部門預算項目初步安排建議。
(三)專項資金項目論證和評審、項目庫管理要求等,按照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農機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納入自治區本級預算的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自治區農機中心分配建議及績效目標等,審核下達當年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符合提前下達條件的補助市縣的專項資金,自治區農機中心應于每年11月前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并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審核,自治區財政廳按規定審核下達。同時,自治區財政廳、農機中心在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文件印發后20天內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四章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可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具體由自治區農機中心商自治區財政廳確定。
第二十二條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中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列入自治區直達資金管理,相應打“直達資金”標識,各市、縣(市、區)財政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管理,規范預算執行,加快資金支出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挪用、滯留項目補助資金,不得自行變更補助對象或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加快組織項目實施,并根據項目進度及時申請用款,確保資金支出進度與項目實施進度相匹配。對于項目組織實施不力,導致預算執行滯后的,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農機中心將采取約談等方式,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預算管理,嚴格按預算用款。
第二十四條加強結轉結余資金管理。項目建設完成通過驗收后,實施單位要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和自治區財政廳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和盤活存量資金的相關規定處理。如因補助對象或實施主體自身原因導致補助資金無法撥付、不應撥付或不需撥付的,當地農機部門應及時報告自治區農機中心,由自治區農機中心商自治區財政廳收回。
第二十五條各級農機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審核跟蹤指導,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完成情況,嚴格審核項目驗收,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農機、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關部門做好項目的審計、檢查工作,根據審計、紀檢監察等機關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虛報。自治區農機中心根據確定的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區域績效目標,加強資金預算執行監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監督和績效評價,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整改。
第二十七條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實行績效管理,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加強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所有納入部門預算的項目必須編制績效目標,項目績效目標設定必須具體明確并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衡量指標必須細化可量化考核。開展績效目標運行監控,自治區農機中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重點跟蹤監控績效目標是否符合既定目標,發現項目實施與預期目標不一致時,采取措施及時糾正。按規定開展績效評價,自治區農機中心要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單位,督促被評價單位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將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與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掛鉤,績效評價結果不理想的項目實施單位,下一年度或以后年度不安排專項資金。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包括單位自評、自治區農機部門績效評價、自治區財政廳財政績效評價。
(一)自治區農機中心于每年初組織開展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績效自評工作,各項目實施單位、各市農機部門應于每年2月25日前填報績效自評表和自評報告,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向自治區農機中心報送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績效自評報告。項目實施單位對績效自評、資金支付等佐證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自治區農機中心負責專項資金總體績效評價工作,并及時將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相關材料(包括評價報告、指標評分表及有關佐證材料等)送自治區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備案。
(三)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財政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和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農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機化生產發展項目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自治區農機局、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機化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農機辦〔2017〕225號)同時廢止,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農機中心此前印發的有關農機化項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從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農機中心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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