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糖漿制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根據相關申請人申請,依據《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和無審查細則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規定,我局對2022年11月17日起實施的《其他食品(糖漿制品系列)審查方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其他食品(糖漿制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及建議。
征求意見時間:2023年11月3日至11月10日。
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3年11月10日前反饋至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系人:郭藝杰,聯系電話:0515-86663814,電子郵箱:154606723@qq.com;通信地址:鹽城市府西路1號國投商務樓814辦公室。
特此公告。
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其他食品(糖漿制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糖漿制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其他食品(糖漿制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應與通則結合使用,適用于糖漿制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的生產條件,不予生產許可。
第三條 糖漿制品申證食品類別為其他食品,其類別名稱為其他食品,類別編號為3101。糖漿制品生產許可食品類別、類別編號、類別名稱、品種明細及定義等見表1。
表1 糖漿制品生產許可類別目錄及定義

第四條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方案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其他食品(糖漿制品)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許可范圍
第五條 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糖漿制品。
第二節 生產場所要求
第六條 廠區布局、道路、綠化和廠房設計、內部建筑結構、人流、物流、氣流、排水等滿足食品安全要求,便于清潔、操作和維護,避免污染、交叉污染,防止蟲害侵入及孳生,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企業應當具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原料及成品庫房等生產場所。生產車間及輔助設施的設置應當按生產工藝、衛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據生產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潔度要求進行分離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化驗室等)、一般作業區(倉儲區、外包裝區等)、準清潔作業區(投料區、預處理區、加工區、調配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區),不同作業區之間應當采取有效分隔。
第八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九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三節 設備設施要求
第十條 生產設備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包括:預處理設備(必要時)、調配設備(電子秤等)、攪拌設備(攪拌罐等)、過濾設備(
過濾器等)、濃縮設備(
濃縮罐等)、灌裝設備(電子秤等),管道及容器
清洗設備(超高壓清洗機等)。
第十一條 灌裝容器及管道在使用前采用潔凈處理,必要時進行消毒殺菌處理。
第十二條 根據食品安全相關標準中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檢驗設備至少包括:天平(0.1g)、分析天平(0.1mg)、阿貝折光儀(精度0.0001單位)、馬弗爐、酸度計(0.01 PH)、恒溫水浴鍋、干燥器、鉑坩堝(或瓷坩堝)及相關的計量器具。
第四節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十三條 設備布局應科學合理,與生產的品種、規模、數量相適應。
第十四條 生產設備應當按照工藝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潔、消毒和維護,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五條 生產工藝流程為預處理(必要時,融化)、投料,調配、攪拌、過濾、濃縮、灌裝。
預處理工序是把部分易結晶原料隨桶移入預處理池(水溫加熱至65~70℃)融化約10小時左右,融化至液體狀。調配、攪拌是把原輔料按比例投入投料池,經初級過濾將原料輸送至投料罐,再從投料罐抽入調配罐進行攪拌調配,攪拌2~3小時。過濾是指部分經過納濾膜分離設備系統進行凈化處理后輸送至中轉罐、再由中轉罐輸送雙聯過濾器過濾的過程。濃縮是指用濃縮蒸發器對中間產品進行濃縮,濃縮溫度控制在60~80℃,濃縮至干物質達到75%的過程。灌裝是指打開成品罐下面的閥門,將成品定量(電子秤)放入成品桶里。
產品包裝封口后應對產品外觀、破損、包裝質量、包裝狀況進行檢查,做好記錄。
生產工藝流程中的關鍵控制環節為調配和濃縮。
不得與有害、有毒、有異味的物品或其他雜物混存,做好記錄。
第五節 人員要求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生產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七條 應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明確其職責。人員要求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應制定職工培訓計劃,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及衛生培訓。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六節 管理制度要求
第十九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規定采購原輔料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記錄采購的原輔料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糖漿制品產品生產加工所用的原料、輔料及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備案的企業標準。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則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第二十條 建立生產過程控制制度,明確原料控制(領料、投料)、生產關鍵環節控制(調配、濃縮)、檢驗控制以及運輸和交付控制的相關要求。
原料檢測項目為感官指標、干物質、硫酸灰分、PH。
出廠檢測項目為感官指標、干物質、硫酸灰分、PH、凈含量。
第二十一條 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并規定食品出廠時,應當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
第二十二條 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規定停止生產、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相關要求,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應規定生產過程中發現的原輔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規定對食品安全狀況定期進行檢查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并規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措施及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生產原水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檢驗管理制度應規定型式檢驗的要求,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更改主要原輔材料和關鍵生產工藝、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前、出廠檢驗結果與正常生產有較大差別時,應及時進行型式檢驗。
第七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二十七條 企業按所申報糖漿制品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附件:
1.糖漿制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糖漿制品規定的檢測項目與方法
3.糖漿制品標簽標識相關要求
附件1
糖漿制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本表為糖漿制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僅供參考。
附件2
糖漿制品規定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附件3
糖漿制品標簽標識相關要求
糖漿制品的標簽(含命名)中凡有明示或暗示具有防止疾病作用;有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者欺騙性的文字、圖形;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禁止標注內容的,不予行政許可。
產品名稱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規定。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和其他食品安全標準與生產許可證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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